|
广东省盆景协会名誉会长罗坤明老师对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:
盆景(植物为创作素材的盆景)的著作权和其它艺术作品著作权有同一性和差异性。
同一性是作品从立意、选材、形成过程、修改、成型、命题、发表等一系列过程,经过这些创作性活动形成作品,创作主体拥有著作权(知识产权)。
差异性是,一般艺术作品如绘画、雕塑等一旦形成作品,它就处于静止状态。
而盆景,那怕是成型的作品,因其的生命属性始终处于变化状态。作者和收藏者或者维护树态,或者面对生长状态因势利导进行继续创作,或者对景物进行局部改作,这些都属于创作范畴。因此,盆景从育桩至其生命结束之前,都贯穿创作活动,贯穿原作者和收藏者的创作活动。
从著作权而言,最客观的是原作者和收藏者共同享有著作权。
但惯例上一般拥有所有权即拥有著作权。这种惯例既合理又不合理(所以有那么多争论)。
可能是市场因素使然,对于收藏者拥有著作权,原作者认同,收藏者坦然。
笔者从理论上倾向于原作者和收藏者共同署名。
这也有例可循,举一个不完全恰当的例子,如电影,编剧把一部小说改编成电影,小说作者和编剧、导演等人员都拥有电影的著作权。
但因为市场因素,盆景共同署名的建议难以实施。所以,这个话题还会继续成为难有结论的话题。
|
|